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

2019-03-26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数

(2019年1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更坚定的决心和意志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积极行动,攻坚克难,依法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严肃查处了一批“保护伞”,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乱点,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提升。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清阶段性形势,牢牢把握主动权,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强的政治担当、更大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不断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坚持依法严惩,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突出打击重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实效,向侦破大案、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进一步延伸,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不断取得突破性战果。同时,注重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采取依法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等措施,坚决排除干扰阻力。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涉黑涉恶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力度,严格依法掌握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处罚等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不构成犯罪的恶势力违法活动,要善于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严防其坐大成势。

  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涉毒、传销、拐卖、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问题,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

  三、坚持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

  坚持扫黑除恶与打击“保护伞”同步进行,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拓宽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有关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举报反映,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加大检查、察访力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加强核查督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涉黑涉恶腐败以及“保护伞”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

  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签字背书机制。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确保深挖见底。

  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健全防止黑恶势力滋生蔓延长效机制

  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依法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提高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对确属“村霸”、涉黑涉恶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依纪坚决处理。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褒奖见义勇为,抵制落后腐朽文化侵蚀,引导群众树立正气,勇于同一切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健全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切实扭转重点地区治安状况。加快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防范打击能力。

  健全重点人群动态管控机制,加强对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安置帮教,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康复医疗和管控,加强对无业人员、辍学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防止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

  健全和落实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健全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和相关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五、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积极营造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浓厚氛围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公开报道一批涉黑涉恶重大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涌现的先进典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健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及时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对实名举报要及时核查反馈和兑现奖励。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扫黑除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人员的相关保护措施。

  把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满意度等纳入公众安全感测评体系,加大群众评价意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六、坚持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措施落到实处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是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视察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督促、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妥善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技术保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重要问题,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的作用,强化线索摸排、依法打击、深挖彻查、源头治理等工作,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黑涉恶罪犯收押、深挖、改造和律师辩护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依法行政,依法履职,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强化监督、严肃问责,重点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尤其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严肃查处地方国家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公职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进一步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奖惩机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